核设施安全监管司
(一)主要职责
组织拟定核与辐射安全政策、规划、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制度、标准和规范。组织辐射环境监测和对地方环保部门辐射环境管理的督查。组织核与辐射事故应急准备和响应,参与核与辐射恐怖事件的防范和处置。负责核与辐射安全从业人员资质管理和相关培训。负责核材料管制和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活动的行政许可和监督检查。组织协调全国核与辐射安全监管业务考核。归口联系核与辐射安全中心、地区核与辐射安全监督机构的内部建设和相关业务工作。负责三个核与辐射安全监管司有关工作的综合协调。
(二)内设机构
1.办公室
承担司内文电、会务、机要、保密、安全、印章、档案、规章制度、财务预算、固定资产管理、政务信息与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计划与总结等综合性事务和综合协调。承担全国核与辐射安全监管业务考核的组织和协调。负责重大核与辐射安全事项的调查和督查。归口联系核与辐射安全中心、地区核与辐射安全监督机构的内部建设工作。承担三个核与辐射安全监管司有关工作的综合协调。
2.政策与技术处
负责组织拟订核与辐射安全有关的政策、规划、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制度、标准和规范。归口协调和管理核与辐射安全科研工作。
3.辐射监测与应急处(核与辐射事故应急办公室)(简称监测应急处)
负责组织国家辐射环境监测体系建设和绩效评估。负责组织辐射环境质量监测、重点核设施与辐射源的监督性监测以及对地方环保部门辐射环境管理的督查。承担核与辐射事故应急准备和响应、核与辐射恐怖事件防范与处置。承担核材料管制的监督管理。承担核与辐射安全监管公众宣传工作。
4.人员资质管理处(简称人员资质处)
承担核与辐射安全监管人员、注册核安全工程师、辐射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和资质管理。承担核反应堆操纵员/高级操纵员、焊工和焊接操作工、无损检验人员等核安全特种人员的资质管理。
5.核安全设备处
承担核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活动的监督管理。承担进口核安全设备的安全检验。